商標被駁回,很多申請人會發(fā)現(xiàn)駁回理由除了近似或相同外,比較多的理由就是缺乏顯著性,導致了公眾混淆,那么商標注冊取名時如何具備顯著性?
商標注冊取名時如何具備顯著性?
1.避開行業(yè)的通用名稱或描述性商標
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行業(yè)不同,其通用名詞和描述性的詞語也不盡相同,因此,在有些情況下可能同一商標在A類注冊是不具有顯著性的但是在B類卻具備顯著性。這些情況需要申請人按照自己想要申請的商標類別進行判斷。
2.不能暗示產(chǎn)品特性
指對其使用商品的性質或者質量具有影響或者暗示作用的商標。例如用在洗發(fā)水上的“飄柔”(區(qū)別于直接描述型的詞匯“柔順”),香皂上的“舒膚佳”(區(qū)別于“舒服”)。
3.與產(chǎn)品和服務無關的名字具有顯著性
指構成商標的單詞或者單詞組合在詞典上有固定含義,但與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無關。例如用在電腦上的“蘋果”商標;用在手機上的“冰淇淋”商標;用在葡萄酒上的“長城”商標。
4.沒有含義的詞具有顯著性
指構成商標的單詞或者字母組合本身在詞典上沒有任何含義,是自己獨創(chuàng)的。 例如,諾基亞、微軟、新浪、搜狐、摩托羅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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