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稱,哈爾濱啤酒地名不違反商標法。
最高法報告顯示,2020年,該院全年共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5390件,共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5006件。其中新收案件數(shù)量繼續(xù)大幅增長,同比上漲40.2%,其中商標案件同比增長54.4%。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報告從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審結的知識產權案件中精選了55件典型案件,并歸納出63個具有一定指導意義的法律適用問題,其中包括哈爾濱啤酒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在報告商標行政案件部分,該案例被作為“包含地名要素商標可注冊性的整體判斷”的典型案例。
4月25日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發(fā)布同題內容,并帶有話題詞“哈爾濱啤酒地名不違反商標法”。該微博稱,在再審申請人百威哈爾濱啤酒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訴爭商標“哈爾濱啤酒”雖然包含了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地名“哈爾濱”,但由于“哈爾濱”在啤酒商品上已經(jīng)形成了區(qū)別于地名的其他含義,訴爭商標客觀上能夠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因此不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述情形。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此認定有誤,一審法院予以糾正。
上游新聞記者拿到該案的再審行政判決書顯示,該案訴訟已歷時近8年,期間經(jīng)歷多次審理。案件爭議焦點在于:訴爭商標包含地名要素,是否違反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
202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哈爾濱”系列啤酒產品已經(jīng)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相關公眾在看到“哈爾濱”商標時,可以將其與啤酒等商品的提供者哈爾濱啤酒公司建立起較為穩(wěn)定的產源聯(lián)系。訴爭商標“哈爾濱小麥王”易被相關公眾識別為哈爾濱啤酒的系列產品之一,具有區(qū)別于地名的其他含義,亦可以發(fā)揮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
同時,基于“哈爾濱”商標在啤酒商品上已經(jīng)積累的商業(yè)信譽,訴爭商標與哈爾濱啤酒公司“哈爾濱”系列品牌所具有的產源指向關系一致,故訴爭商標的使用也不會使相關公眾因產源上的錯誤認識,而產生誤認誤購的后果。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訴爭商標未違反商標法規(guī)定,哈爾濱啤酒公司的再審申請理由成立,該院予以支持。